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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不予审核登记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印刷企业有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都将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新闻出版总署旨在通过此次年审进一步加强企业审核登记,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形势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完善行业宏观调控。
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须在2008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辖区内《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参加审核登记的企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都将被暂缓登记,经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审核。有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都将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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